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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发表时间:2019-09-01 点击量: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管理、依法治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参照《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及其他各类短训班、进修、自考、夜大、函授学生的违纪行为处理。

第三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学校视其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认错态度等给予下列纪律处分: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分 则

第五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成立或参加非法社团或组织,从事非法游行、示威、集会等活动,利用网络、通信工具、大小字报、刊物等传播媒体,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不良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危及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对情节较轻,经教育能认识和改正错误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对情节较重或经教育拒不悔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无论以何种方式,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秩序,破坏学校安定团结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经教育后认识较好,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后认识较好,并有立功表现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造成重大影响的主要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和性质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司法机关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者,学校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在校园内传播宗教,发展教众及进行其它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参与邪教组织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主动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在学校组织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盗窃、诈骗、抢夺、抢劫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经公安部门、校保卫处调查认定有以下情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盗窃未遂者,给予记过处分;盗窃价值在600元以下,经教育后退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盗窃价值在6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抢夺、抢劫他人财物,情节较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诈骗或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利用各种手段进行商业行骗,情节较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团伙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或敲诈勒索他人或集体财物行为中的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以上作案者提供情报、工具或帮助掩盖、窝赃、销赃者,参照作案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冒领他人财物,参照盗窃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寻衅滋事,结伙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寻衅滋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人轻微伤害或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履行相应赔偿责任;

(4)动手打人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相应后果;

(5)过失伤害他人致人轻微伤害或轻伤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相应后果。

(二)预谋策划或邀约、纠集他人参加打架斗殴,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首者,从重处分;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处分。

(三)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者,未伤及他人,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害或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相应后果;

(2)后动手打人者,未伤及他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害或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井承担相应后果。

(四)参与打架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打群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在旁起哄、火上浇油,使矛盾进一步激化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作伪证者,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执行。

(六)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打架斗殴事态已平息,再次挑起事端者,或曾因打架斗殴而受处分,又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肆意殴打他人并致他人轻微以上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凡因打架斗殴致人受伤者,除给予校纪处分外,必须支付被伤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及其它必要费用,并赔偿被伤害人经济损失。

(十)私藏管制刀具和和使用管制刀具、刃具者:

(1)私自收藏、保管管制刀具,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使用刀具等利器威胁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3)打架、斗殴过程中,使用管制刀具、刃具等其它利器,未伤及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轻微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致人重伤或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事件当事人毁灭证据,转移凶器,从重处分。

第十四条 严重违背公民道德,有下列情形者,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私自改动、编造成绩单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观看淫秽录像、书刊、网页、画报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组织聚众观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或出售、出租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异性同宿学生宿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调戏侮辱女性,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诽滂、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校园内有其它损害大学生形象及社会公德的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酗酒滋事,危及他人人身、财物安全,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影响学校、社会公共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4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达6o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有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行为者,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违反考场规则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扰乱考场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一般作弊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个别情节较轻,认识态度较好者,给予记过处分;考试作弊累计两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替他人参加考试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代替考试,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作弊或有预谋地策划他人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视其情形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除上述作弊情形外,有其他作弊行为,严重影响考风、学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校园、公寓、图书馆、食堂、社团、学生活动、勤工助学等管理制度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公共财物损失和设施损坏者,必须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借故对学校各级领导、教师或工作人员寻衅滋事、报复,或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管理工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国家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有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行为者,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破坏、盗用网络资源,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安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恶意攻击计算机系统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非法建立网站,登录非法网站,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涂改或伪造证件、证明、票据等欺骗他人或组织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故意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妨碍他人通信自由,尚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威逼、利诱、教唆、胁迫、煽动他人违纪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违纪事件调查中包庇隐瞒事实,作伪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用金钱、物资或其他手段对他人进行收买、威胁、恐吓及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已构成违纪的学生之间的纠纷,严禁学生私自解决,一经发现,从重处分,并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凡受到纪律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参加各种评优。

第二十八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之内认错态度好,无违纪行为发生者,可在期满后向所在学校提出终止留校察看申请,经学生所在学校研究同意并签署意见之后,终止其留校察看。在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有明显进步或立功等突出表现者,可向所学校提出提前终止留校察看申请,经学生所在学校研究同意并签署意见之后,报可提前终止其留校察看。在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再次发生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毕业生的处分,除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外,附加以下处理条款:

(一)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已达三个月以上者,若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允许该生在离校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同意审批后,终止其留校察看;

(二)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不足三个月者,学业结束时,先给其出具学历证明函,暂且以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后, 受处分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单位鉴定,由学生所

在学校审批,学校考察确认后,可终止其留校察看,准予毕业并换发正式毕业证书;

(三)毕业生在办离校手续期间,若出现破坏公物、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等违纪事件,学校将迫发违纪处分文件,装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错误事实确凿而故意隐瞒事实,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态度恶劣者;

(二)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为首者;

(三)再次违纪构成处分者;

(四)犯有本条例规定的两项或两项以上者。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一)主动报告、承认错误者;

(二)主动检举共同违纪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者;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

生者;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学生违反治安、安全、保卫方面规定和涉及犯罪的行为,由保卫处负责调查,有关部门、(院、校)协助调查;

(二)学生其它违纪行为,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由各(院、校)负责调查,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三)学生违纪后,违纪学生所在(院、校)有关部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有针对性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

(四)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延长,应说明原因,由负责调查的单位报经主管校领导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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