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成人高等教育考试规则
发表时间:2019-09-01 点击量:

第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听从监考人员安排。

第二条 学生须持学生证(卡)或身份证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监考人员查对。凡不持相关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含补考)。

第三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到考场参加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准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不到30分钟,不得退出考场。考试过程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离开考场(除考完交卷)。

第四条 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室。

第五条 学生除带必须的文具(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本(开卷考试除外)、纸张进入考室,带入考室的须在考试前将其放到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草稿纸由考场统一发给。

第六条 考生在领到试卷后,首先将姓名、专业班级、学号填写在试卷上。待发出开考信号后才能开始答题。答卷用钢笔、蓝色或黑色圆珠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卷面要整洁。

第七条 试卷印刷不清或错误,学生可举手个别向监考教师询问,但不得强求解释题意。

第八条 考场内学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考试期间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禁吸烟、大声喧哗,严禁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传递稿纸或答卷、夹带或故意让他人抄袭以及调换座位,不得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九条 交卷后的考生应立即退出考场,不得进入考场或在考场周围逗留、谈论和喧哗。

第十条 参加考试而不交试卷者,作旷考论处。

第十一条 对违犯纪律的考生,巡视员和监考人员有权当场提出警告,直至宣布考卷作废,并报请教学管理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函授站、教学部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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