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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学习资料(2018年第8期-总第77期)
发表时间:2018-12-25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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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学习资料

(2018年第8期 总第77期)

纪委办公室编 2018年12月25日

 

目 录

●廉政要闻……………………………………………… 2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廉政动态……………………………………………… 5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廉政时评……………………………………………… 7

从严治吏 炼铁成刚——全面从严治党纳入战略布局四周年评论

●廉政漫画………………………………………………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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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要闻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组(包含党组性质党委,下同)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第三条 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党组管理的司局级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和内部审理,经派驻纪检监察组集体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初步建议,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将案件移送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

纪检监察工委对移送的案件应当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形成审理报告并反馈派驻纪检监察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纪检监察工委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沟通。派驻纪检监察组原则上应当尊重纪检监察工委的审理意见。如出现分歧,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纪检监察工委将双方意见报中央纪委研究决定。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与有关方面沟通,特别是对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正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在驻在部门党组会议召开前,应当与驻在部门党组和中央纪委充分交换意见。

第五条 经纪检监察工委审理后,派驻纪检监察组将党纪处分建议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党纪处分建议与党组的意见不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中央纪委研究决定。党纪处分决定应当正式通报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六条 给予驻在部门的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由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进行审查和审理,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由党组讨论决定。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前,应当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直接审查驻在部门的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审查和审理后,提出党纪处分建议,移交驻在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由党组讨论决定。必要时,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将党纪处分建议直接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

第七条 给予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司局级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给予处级党员干部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的,由驻在部门机关纪委在党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党纪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报纪检监察工委备案。纪检监察工委对备案材料应当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解决。

纪检监察工委应当每季度向中央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报送备案监督情况专项报告,必要时可以随时报告。

给予向中央备案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驻在部门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将党纪处分决定通报中央组织部。

第八条 对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党组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凡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查处的,由主管部门党组讨论决定,并向地方党组织通报处理结果。

对于地方纪委首先发现并立案审查,接受上级纪委指定或者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协商后由地方纪委立案审查的上述案件,应当由地方纪委按照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向主管部门党组通报处理结果。在作出立案审查决定及审查处理过程中,地方纪委应当与主管部门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沟通协调;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共同的上级党委或者纪委研究决定。

第九条 纪检监察工委在中央纪委领导下建立健全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审查处理违纪案件的质量评查机制,对党组讨论决定、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处理的案件事实证据、性质认定、处分档次、程序手续等进行监督检查,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反馈评查结果。

第十条 党的工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机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派驻纪检监察组给予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干部政务处分,参照本规定办理,并以派驻纪检监察组名义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或者交由其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纪检监察工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来源:新华社)

廉政动态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26日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会议认为,修订《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提高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质量的重要举措,对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议强调,村党组织要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凡是农村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都要经党组织研究讨论,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加强村务监督。

会议指出,要加强农村党支部建设,坚持支部建在村上,实现对农村各领域全覆盖,选好配强农村党组织书记、实行县级备案管理,建立选派第一书记长效机制,持续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发展农村优秀青年入党,加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教育培训,使每一个农村党支部都成为坚强战斗堡垒。要推动农村基层党组织在重大任务中发挥作用。贫困村党组织要动员和带领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要发挥党组织的组织优势、组织功能、组织力量,既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落地,又在完成任务过程中使自身得到加强,不断提高威信、提升影响。

会议要求,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要履行抓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提升党组织凝聚服务群众的能力。要不断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农村基层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为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

会议指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核心、全党核心的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着力建设一支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会议强调,把《规则》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打铁必须自身硬。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扎紧制度笼子,强化自我约束,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者“零容忍”。要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一体推进,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坚持执纪必严,用铁的纪律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严肃处理违反党章党规的行为;坚持纪法协同,依法监督公职人员严守底线。要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实事求是,力求精准科学。

会议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要带头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打造让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带头增强“四个意识”,提高政治能力,把准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始终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大是大非面前敢于亮剑、敢于斗争;带头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严格遵守执纪执法的各项制度、规定、规则,坚决防止“灯下黑”,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廉政时评

从严治吏 炼铁成钢——全面从严治党纳入战略布局四周年评论

党的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骨干。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治吏从严,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尤其是全面从严治党纳入战略布局后的一个鲜明特点,也是正风肃纪反腐的共同指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抓住管权治吏的要害,严肃查处用人腐败,大力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果断的措施刷新吏治,着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在党的十八大之前,面对一个时期以来干部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党内党外都有很多议论,有的忧心忡忡,有的疑虑重重,有的还很悲观。确实,当时在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中,理想信念不坚定、对党不忠诚,纪律松弛、脱离群众、独断专行,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好人主义、宗派主义、山头主义、拜金主义等不同程度存在,“四风”问题突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现象屡禁不止,滥用权力、贪污受贿、腐化堕落、违法乱纪等现象滋生蔓延……这些问题,严重破坏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严重损害党的形象,严重影响党和人民事业发展。

毫不讳疾忌医,敢于刮骨疗毒。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统一,破除积弊、扶正祛邪。抓住“关键少数”,突出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这个重点,解决“上梁不正”问题,将一批违纪违法的高级干部绳之以纪法;严肃查处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辽宁拉票贿选案等涉案人数众多的大案,打消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者“法不责众”的念头;充分运用巡视这把利剑,全覆盖开展选人用人巡视检查,着力查找违反用人程序、规定和纪律等问题,着力查找任人唯亲、卖官鬻爵等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坚决纠正“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现象……通过正风之刃、反腐之剑、问责之鞭,治“病树”、拔“烂树”、正“歪树”、护“森林”,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用人导向是重要的风向标。如果德才不达标甚至长期“带病”的干部不能及时被察觉、反而得到重用,一些干部踏实干事、不跑不要,却没有进步机会,必然挫伤广大干部积极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党委贯彻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突出政治标准,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和选任办法,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改进干部推荐考察方式,坚持“凡提四必”,坚决纠正选人用人上的“四唯”问题,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鲜明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好干部是选出来的,更是管出来的。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到“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再到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目标所指,无一不是为了确保党员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发挥表率作用,确保广大党员党性坚强、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从建立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的从严管理体系,到对超职数配备干部、“裸官”、干部档案造假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再到以常态化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坚决避免让党员干部的小错误发展成大错误,举措所及,处处体现着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严是爱、松是害”,不仅是腐败分子在忏悔时的切肤之痛,更是广大党员干部的切身之感。

严管就是厚爱。从严治吏打出了一套当下“改”、长久“立”的组合拳,令干部队伍经历了一场脱胎换骨的“革命性锻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党面临的“赶考”仍在继续。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不停步,从严治吏不松懈,就一定能把450多万个党组织建设成为450多万个攻坚克难的战斗堡垒,把8900多万名党员建设成为8900多万名干事创业的先锋模范,“交出优异的答卷”。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廉政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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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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